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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挽救办法
来源:章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量:956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之所以被称为“国法”,是因为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程序的合法是执法机构的行为依据,一切都将有章可循,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本案中,当事人因民间借贷引发纠纷,但在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因不熟悉法律程序,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而被审判部门裁定:按照自动撤回处理


【基本案情】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93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法,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汉族,19747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汉族,19801220日出生

案情概述:

上诉人杨、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0306民初15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某某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律师解析】

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在法院通知的缴费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是常见的现象。本案涉及的是诉讼时效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当事人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诉,但因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被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章法律师以案释法,全面解析本案的关键性问题。

1、何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2、二审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被法院判决视为撤销,结果会怎样?

一审法院从将其判决书向当事人送达之日起,一审程序已基本结束。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从原审法院提起上诉,主要原因是为了便民、利民,并不是一审程序的延续。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上诉状格式的指导等,并不构成一种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审查,因此,一旦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存在着影响上诉行为效力的瑕疵,一审法院应将全部卷宗移送至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裁定。

如果二审未交诉讼费并按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同一争议已有生效判决的,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的起诉。

3、是否可以再上诉?

在一个民事诉讼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之后,是不可以上诉的,但是可以另行起诉。而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是公诉案件的话,人民法院准许检察院对其案件进行撤诉,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方在法院的裁定之下被允许撤诉的,原告再次以第一次起诉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第二次起诉,那么法院将不会给予受理。


【本案结语】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是有司法成本的,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因此规定了诉讼费制度。如当事人如果要起诉或者上诉的,是需要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的。若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若你也正在经历刑事纠纷,可寻求章法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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