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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章法律师帮助下成功解除
来源:章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1
浏览量:289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合同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预售房买卖的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是由购房者按约定预先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预售房通常比商品房价格更优惠,因此有不少人投资购买,然而,购买预售房也是有风险的。本案当事人王某某就购买商品预售房后,因房地产公司原因导致银行按揭贷款审批手续迟迟不下来,引发了购房的纠纷。


【基本案情】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郭某某,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法,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 20160316B0508515XXXX), 约定被告王某某购买原告开发的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花园1号商业、住宅楼1305号商品房,该商品房总价为1,147,974元。被告于签订合同当天支付了首期款287,974元(含定金50,000元),余款860,000元由被告向按揭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虽经原告多次联系,但被告始终未能按照按揭银行的要求提供申请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以办理银行相关按揭申请审批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迟迟不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60316B0508515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某某市某某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市某某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合同编号为20160316B0508515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注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某某市某某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市某某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自身的缺陷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合同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等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因预售商品房的交房时间、面积、质量、价款、产权证明等方面的纠纷。

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当事人太过于信任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导致按揭贷款手续,未能办理成功;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是否和双方协商的一致;

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被解除。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将面临的重要性意义在于:

房地产商开发的房产必须是合法的,并持有五证二书;

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的,则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

3、购买商品房时,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结语】

商品房只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必须合法有效。若你也正在经历刑事纠纷,可寻求章法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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