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触犯刑罚都是因为自己意气用事引起的,比如在中国法律界已被称为“口袋罪”的寻衅滋事罪。本案中,当事人在吃宵夜过程中因隔壁桌声音太大而引发纠纷,继而发生殴打行为,最终导致走向犯罪道路,在许小霞律师的辩护下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案由: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深圳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
被告人:金某一,男,1981年9月7日出生
辩护人:罗梦磊、田素伟,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二,男,1975年9月7日出生
辩护人:许小霞,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19年1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金某某、金某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社区莲塘路31号湖州菜馆吃宵夜,因隔壁桌李某敏、林某丰、李某光等人吃宵夜喝酒过程中声音过大引发纠纷,后双方发生殴打。被告人宋某某、金某某、金某某用店内椅子、酒瓶、碗碟等物品将李某敏、林某丰、李某光三人打伤。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敏、林某丰、李某光三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金某某、金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金某某、金某某家属对三名被害人赔偿共计26000元人民币,三名被害人对被告人宋某某、金某某、金某某表示谅解。
【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的是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旧刑法中的流氓罪,这个罪名一直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但对于寻衅滋事罪作罪轻相对不起诉处理和情节显著轻微处理的相关案件也不胜其数。本期许律师借助本案相关法律案件,解析最容易引起司法机关误会追诉的寻衅滋事案件,以避免在实践生活中无罪被认定为“有罪”,具体表现为如下情形:
一、事出有因的滋事不属于“寻衅滋事”
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发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的,可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轻微违法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