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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的异同处
来源:章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31
浏览量:922

现实生活中,我们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很多种,如协商、调解、诉讼等,其中法院调解可算是一种比较和谐友好处理纠纷的选择,但是其与法律判决书却存在本质的区别。本文,依据案例事实普及法院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旨在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以促使更好的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


【基本案情】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110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荫,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11223日出生

案情概述:

深圳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197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深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向南沙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

一、各被告向原告赔偿其垫付医疗费人民币3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误工费35万元,护理费2817.26元,交通费5000元,营养费2500元,后续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211752元,伤残鉴定费2628眼,被抚养人生活费19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二、原告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理赔范围为优先受偿;

三、本案诉讼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审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公司、陈某某于2019712日前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赔偿77505.44元;此款以转账方式付至原告李某某指定的账户;

二、原告李某某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不得再就本案人身损赔偿向被告深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某某主张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398.1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析】

本案探讨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法院调解书的效力问题,其与法院判决书有什么不同之处?

首先,法院调解书本质上是法院对双方当事达的协议一种确认,协议达成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相互妥协、是双方意思的一种调和,这样一种程序产生的结果其与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却有本质上的区别。

相同之处表现在:

1、法院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即已得到解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院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正常方式,凡是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另行判决或者继续进行审理。

3、法院调解书生效后,产生与法院判决书同等的执行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别之处表现在:

法院调解协议类似合同,它不是司法文书,其代表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一经签收即生效,无法撤销,但可以申请再审。而法院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一经判决,在上诉期过后未上诉的情况下则具有法律效力,其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


【本案结语】

法院调解书的意义在于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调解过程以友善的沟通为前提,不仅能节约成本,还能根据自身的意愿协调解决。但两种文书对事实确认力度不同,判决书确认的事实是经过严格程序审查过,而调解书则只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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