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活动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是民间借贷双方之间经常仅靠信誉维持,以致于借贷手续不完善,缺乏担保抵押,且无可靠的法律支撑,经常发生借款人未履行还款约定而频繁引起各种法律纠纷。本案中,借贷双方因民间借贷引发纠纷,许律师以案释法,普及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如何规避借贷法律风险等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曾某某,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刘某生,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佳辉,广东律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欢,男,1984年9月2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小霞,广东律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17年1月14日申请人曾某某向被申请人刘某生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3万元,1月21日分16笔向刘某生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7551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785100元,2017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刘某生向申请人出具《收款收据》人民币830000元,2017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刘某生、刘某欢向申请人曾某某补充出具《借据》,载明被申请人刘某生向申请人赠某某借款先进人民币83万元整,借期为4个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被申请人刘某生、刘某欢同时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按指印。同日,申请人同二申请人补充签署《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刘某生、刘某欢,出借人为申请人曾某某。合同约定借款为人民币83万元,期限为5个月,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限实为4个月);同时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2%,管理费1;贷款的发放日为每月的结息日,按月付息,贷款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被申请人刘某生、刘某欢同时在合同“借款人”处签字并按指印。《借据》及《个人借款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无法查明。
【审判结果】
基于案件事实和理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限被申请人刘某生、刘某欢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曾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3685.67元及利息。
二、裁决被申请人刘某生、刘某欢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曾某某支付律师费7700元,剩余律师费27300元由申请人曾某某自费。
三、驳回申请人曾某某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1024元,由被申请人刘某生、刘某欢共同承担4625元,剩余仲裁费16399元由申请人曾某某承担。
【律师解析】
本案的涉及的关键性点在于因民间借贷关系引发的法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引发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今天许律师根据案件事实,普及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相关知识点,以期广大群众更好的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①、信任借款不签订借条,导致出借人收回借款时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②、以房产证交于他人作为抵押以获得他人的借款,但实际上,该行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必须以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准。
③、分次还款借条没有销毁,将留下不可预知的隐患和风险。
④、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纠纷,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⑤、借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即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便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⑥、对于借款利息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在借条上注明利息的计算方法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结语】
民事诉讼就是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间借贷”是一种操作简捷灵便的借贷手段,但其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应注意相关民间借贷法律风险,以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若你也正在经历刑事纠纷,可寻求xx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