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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驾属于危险驾驶罪及相关知识
来源:章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31
浏览量:686

日常生活中经常劝诫驾车人员“喝酒不开车”,除此之外,更应注意的是“喝酒不借车”,酒驾行驶易导致不可估量的交通事故。本案涉及的是常见危险驾驶案例,当事人自己喝酒并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追责,罗梦磊、田素伟律师借助本案,普及酒驾之“追逐竞驶”和“将机动车借给醉酒之人”等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案由: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深圳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708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

辩护人:罗梦磊,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素伟,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概述:

2019412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粤BP41XX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大道满涛大厦出发,行驶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笔架山水厂路段(快速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是139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刘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 27mg/100ml.


【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律师解析】

危险驾驶罪是新刑法新增罪名,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我们常见的危险驾驶案例多数为本人醉酒驾驶,但罗梦磊、田素伟律师今天普及的是另外两种不常见的酒驾现象以示警戒。

1、追逐竞驶,未造成交通事故也构成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在刑法理论上是属于危险犯,表现为行为一旦作出则构成犯罪,刑法不要求造成危害结果后再进行追责,只要行为人其行为已经完成,并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危险,就可以定罪处罚。当然,若是造成伤害、损害结果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或是加重处罚。

2、出借机动车辆给醉酒人驾驶,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出借车辆给予他人,不管车辆所有人是否在车上,均构成共同犯罪。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案结语】

酒驾竞驶,玩的是心跳,但触犯的是法律。如果纵容他人违法驾驶(包括出借车辆给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驾驶),一旦出了事故,轻则承担赔偿责任,重则面临牢狱之灾。罗梦磊、田素伟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为了寻求刺激而漠视生命安全,以身试法,尊重他人爱惜自己。若你也正在经历刑事纠纷,可寻求罗梦磊、田素伟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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