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法处理酒驾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专科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 ,在深圳市无业,现住深圳市南山区中信红树湾。因本案于2014年9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律师:章法 肖林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验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酒驾),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B****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叶市南山区沙河东路新中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从2014年9月5日20时55分抽取的胡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49mg/100ml。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深南检公诉量建****号量刑建议书,建义对被告人胡某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是偶犯初犯,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态度诚恳,且酒精含量较低,希望给予减轻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有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理化鉴定意见;现场查获视频录像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本院决非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人告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体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